《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于2026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笔者针对近期超龄劳动者关注的8个权益保障问题展开探讨,以飨读者。
1第一问:超龄劳动者加班,加班费如何依法支付?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即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公休日安排上班不能调休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日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加班费支付的说法是针对标准工时制的。如果超龄劳动者所在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没有加班费(地方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除法定假日安排上班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外,只有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才产生加班费,且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第二问:超龄劳动者有无医疗期保护?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 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解除除外),还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但是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中,超龄劳动者只有四项基本权益受到保障,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而医疗期保护不属于上述保障范围。因此,超龄劳动者不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依法也不享有医疗期保护及医疗期待遇。双方有关医疗期的问题,可以通过用工协议约定的方式来解决。
3第三问: 超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享受病残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 号) 第一条规定:“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病残津贴属于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一类,劳动者享受病残津贴,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则不能享受病残津贴;二是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虽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已经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也不能享受病残津贴;三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系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超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条件,无论其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享受病残津贴待遇。
4第四问: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是针对劳动者因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额外消耗劳动的补偿。《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高温津贴系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获得权属于超龄劳动者四项基本权益之一。因此,超龄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温度33℃ 以上的室内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针对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所发放的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补偿费用,旨在缓解高温工作带来的额外身体负担和健康风险,是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所消耗能量的经济补偿。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 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员工福利项,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纳入社保保险费缴费基数。这也就是说,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对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该项福利待遇(地方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5第五问: 超龄劳动者能否主张同工同酬?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劳动报酬获得权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关于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获得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九、十一、十二条之规定, 劳动报酬获得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二是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据此,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明确范围并未涵盖同工同酬权。
但是同工同酬作为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从公平、公正角度考虑,建议用人单位仍应予以维护。
6第六问:超龄劳动者工作时间能计入工龄吗?
工龄系指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算一年工龄。工龄不仅是衡量工作资历的标准,更是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是超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及超龄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有双方一致同意的,方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般来说,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计入工龄,关键要看是否办理退休手续以及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如果超龄劳动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 其工作时间将无法计入工龄,也不改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对于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劳动者,如果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 其缴费年限将计入工龄, 进而提高养老金的标准; 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将不再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7第七问:“ 超龄纠纷” 需要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也就是说, 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仲裁前置规则;其他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8第八问:之前超龄仲裁不予受理,现在旧案能重提吗?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关于超龄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只有发生在2026 年7 月1 日之后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才适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此前发生的争议,无论超龄劳动者是否已经申请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