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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在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需要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的范围,主要是经药监部门批准、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具体包括:
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 国药准字C批文药品、中药饮片等药品;
体温计、血压计、血糖检测仪、康复辅助器械等医疗器械;
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等医用耗材;
病原检测试剂、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
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造口护理袋等长期治疗使用的器械耗材。
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被明确列入禁止支付范围。牙膏牙刷牙线、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以及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功能的器械耗材,同样不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
医保个人账户属于医保基金范畴,并非可自由支配的私人存款;个人账户余额长期有效、不会清零,始终安全留存于账户中,无需急于消费。
特别提醒
个人账户合规使用范围包括:
✅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
✅通过个人账户共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
✅通过个人账户共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宜昌市民保个人缴费。
小编后续会整理更多详细内容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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