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申请人黄丽君诉被申请人衡阳市韵福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送达公告
被申请人:衡阳市韵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霞)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丽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61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在2026年7月17日本院通过邮政EMS将裁决书寄于你单位,因邮政EMS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被退回,现公示裁决书裁决内容,本委于2026年7月10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2025年5月8日至2026年2月8日期间,申请人黄丽君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韵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6年2月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衡阳市韵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丽君拖欠工资 6175元;
三、被申请人衡阳市韵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丽君未签订劳动双倍工资差额33775元;
四、被申请人衡阳市韵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丽君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4-8799173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7楼南707室)
特此公告
附件:
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