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3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的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本着规范业务管理,改进服务质量,加强风险控制,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放宽贷款条件
(一)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调整到50万元。
(二)降低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
职工首次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
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职工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贷款。
(四)支持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贷款。
(五)推进异地贷款。
我市在启动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拟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实现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满足职工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二、放宽和降低提取门槛
(一)实施“先取后贷”政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时,可申请自住住房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
(二)调整租赁提取政策。
1. 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每户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三)简化销户提取手续。
1. 将原销户提取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且年满45周岁”的提取条款修改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年满45周岁”,同时取消提供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籍”的销户提取,取消必须提供外地户口簿的规定。
三、强化贷款风险防控
(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凡与中心签约的按揭楼盘均需在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接受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按照部、省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按级授权、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终身负责,切实有效控制贷款逾期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且逾期率控制在省监管办考核指标万分之三以内。
四、简政放权,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限
(一)缩短贷款办理时限。
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的改革方向,压缩贷款办理周期,中心应保证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降低贷款准入门槛。
1. 取消“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当前缴存余额加未来预计缴存额之和的2.5倍”的规定。
2. 取消“企业职工申请贷款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长期劳动合同(含一次性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和连续三年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 的规定。
3. 取消 “在与中心签约按揭楼盘购房的,必须用拟购的期房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规定。
(三)提高贷款授权审批额度。
贷款额度在35万元(含)以下的,由营业部(县市区管理部)审批发放;贷款额度在35万元以上的,由营业部(县市区管理部)初审,个人信贷科复审,报分管贷款领导审批发放。
(四)优化按揭楼盘准入审批流程。
按揭楼盘准入审批流程调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中心个贷业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审核——中心负责人审批——签约
五、以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