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衡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通过行动,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守住了食品安全红线,收到了较好效果。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执法威慑,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与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衡南县云集街道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云集街道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云集监管所接到"12345"投诉举报工单,投诉举报人反映在衡南县某百货店花费10120元购买8瓶"五粮液"和4瓶"水井坊"白酒,发现扫防伪码无任何信息。对投诉举报人8瓶"五粮液"和4瓶"水井坊"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茅市镇某猪肉摊位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2025年6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茅市镇某猪肉摊位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10.948斤、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茅市监管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所售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检疫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相市乡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9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相市乡某百货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旺旺泡芙10包、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茶市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相市乡某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在售旺旺泡芙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均被贴纸遮挡,经查被遮挡的该款旺旺泡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硫市镇某生活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案
2025年7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某生活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硫市监管所通过食品监督抽样检测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大姜、中红椒、铁山药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岐山镇某蔬菜产销经营部销售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案
2025年9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某蔬菜产销经营部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小米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9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岐山监管所通过食品监督抽样检测发现,衡南县某蔬菜产销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抽检结果镉(以Cd计)实测值为0.106,标准值应为≤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某中学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案
2025年8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某中学未落实未建立健全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某中学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执法人员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落实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冠市镇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11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冠市镇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红油豆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11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冠市监管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衡南县某酒店后厨调料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11瓶,现场依法对涉案原料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固定相关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三塘镇某百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案
2025年6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南县三塘镇某百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三塘监管所在开展"八大鱼"专项行动整治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应≤100μg/kg,实测值209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云集街道某零食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1月,衡南县公安局对彭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采取刑事措施2人。
2025年7月,衡南县市场监管局云集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12345群众诉求交办工单,对云集街道某零食坊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发现CANDYB糖果3盒,没有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对该批糖果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该店在抖音平台上立即下架了该糖果产品。8月,县市场监管局对3盒名称为CANDYB糖果共29粒依法委托湖南省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含他达拉非成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管局将某零食坊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给衡南县公安局。11月,县公安局已办理彭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彭某某等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