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摸底登记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管理的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程序,切实保障广大失能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医保发〔2025〕28号)、《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湘医保办发〔2026〕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为后续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做好准备,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摸底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摸底登记条件
(一)申请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市本级结算的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1、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并且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
2、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3、残疾人托养机构:在主管部门备案且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4、其他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机构(含社区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机构)。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规范经营,近一年内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2)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为60人以上提供护理服务且服务开展时间不低于3个月;
(3)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其中,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首年长期照护师比例不得低于5%,5年内提升至不低于 50%,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
(5)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6)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功能模块进行对接等条件;
(7)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首年不具备(2)(4)点要求的,承诺半年内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2、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3、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3人。专职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设置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不少于60张,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配置。
(2)养老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4人,专职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5;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80张,床位设立标准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上门护理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护理服务人员,专职护理员不少于20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5人。
(三)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摸底登记材料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主要包括:
(一)衡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摸底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应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摸底登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相关登记申请:
(一)集中受理时间:2026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 22日。
(二)摸底资料受理地点
1、市本级
衡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28室
地址:衡阳市西二环路11号4栋2楼
电话:0734-2668320
2、珠晖区
珠晖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6室
地址:珠晖区东风路平安里23号
电话:0734-8209184
3、蒸湘区
蒸湘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东附319室
地址:蒸湘区船山大道20号
电话:0734-8827396
4、雁峰区
雁峰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北829室
地址: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
电话:0734-8139382
5、石鼓区
石鼓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120办公室
地址:石鼓区石鼓路66号
电话:0734-8177379
6、南岳区
南岳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审科
地址:南岳区和顺路1号(黄金路中联石化加油站左侧)
电话:0734-5678399
7、祁东县
祁东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定点协议服务股
地址:祁东县莲花西路892号
电话:0734-6289306
8、耒阳市
耒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费用审核一股
地址:耒阳市神农路28号
电话:0734-4269882
9、衡阳县
衡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费用审核一股
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60号
电话:0734-6653011
10、衡山县
衡山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信息和协议股
地址:衡山县人民西路28号
电话:0734-5823231
11、衡南县
衡南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协议股
地址:衡南县云集清泉路1号
电话:0734-8551008
12、衡东县
衡东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104室
地址:衡东县洣水镇武家山永佳路
电话:0734-5228096
13、常宁市
常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协议股
地址:常宁市青阳中路188号
电话:0734-7788025
四、其他事项
(一)医保部门将统筹考虑区域内资源发展规划,严格遵循资源均衡配置原则,全域科学布局,依照公平公正、择优遴选的原则完成布局设置与主体选定工作。择期开展定点申请受理、定点准入评估工作,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二)申报登记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隐瞒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长护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衡阳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摸底登记表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