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衡阳市雁峰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6/09/04 9.3k 阅读 359 点赞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雁峰区重点管理区范围

(一)天马山街道、先锋街道、雁峰街道、白沙洲街道全部行政区域纳入重点管理区;

(二)金龙坪街道重点管理区划定说明:

1. 蒸湘南路以西,富康路以东,茅叶滩路以北,衡柳铁路以南(茅叶村、长塘村、平智社区);

2. 衡柳铁路至幸福河以南,蒸湘南路以东,湘江南路以西,茅叶滩路以北(金龙社区、福龙湾社区);

3. 南三环从蒸湘南路至蔡伦大道段沿线两侧200米以内(茶园村、金桥村)。

上述三个区域全域纳入重点管理区,具体涵盖:2个商业楼盘、8个安置小区、2个公租房小区、辖区企事业单位建成区,以及连片建设、建筑纵深超800米的村民统规自建片区。

(三)黄茶岭街道重点管理区划定说明:

1. 湘江以西,南二环以北,蒸湘南路以东的行政区域纳入重点管理区;

2. 南二环以南,雁峰区委区政府等政府单位建成区及新桂城小区(五星社区)纳入重点管理区;

3. 奇峰村安置房小区纳入重点管理区。

(四)岳屏镇龙潭社区行政区域纳入重点管理区;

(五)未纳入重点管理区范围的其他区域均为一般管理区。

二、凡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依据《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一)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本规定施行前(2026年11月1日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

(二)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总长不超过两米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并保持安全距离,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的临时管控区以及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四)所携犬只在户外便溺后,应当即时清理粪便;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犬吠,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的楼道、楼顶、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及时将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疑似狂犬病例死亡犬只还应当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十)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规范。

三、禁养犬种

藏獒、比特犬、杜高犬等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及体高(肩高)超过60厘米的大型犬(具体见附件:衡阳市禁养犬只名录及品种)。

四、登记与免疫

1.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在"68宠物"APP线上申请养犬登记,持犬只免疫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我区备案的宠物店办理登记,公安治安部门审核后发证;

2. 犬只须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取得免疫证明。

五、违规处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查处;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现就《衡阳市雁峰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0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反馈方式如下: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44号(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邮编:421000;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阳警官 0734-8266990。

附件:衡阳市禁养犬只名录及品种



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2026年9月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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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