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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占泊位最高罚三千 车位只售不租可罚五万 宜昌停车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26/08/24 1.9w 阅读 444 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完善停车设施,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近日,宜昌市城管委公布了《宜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宜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规定了总则、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的管理与使用、停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征求意见稿》由宜昌市城管委起草,相关部门将按程序进行审议和修改后,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公布施行。

  我市将从哪些方面增加停车泊位,如何有效治理市民关心的私占车位、只售不租等乱象?带着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梳理。

  多措并举增加停车设施

  加快向“好停车”转变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等需要,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老旧住宅区、学校、医院、重点政务商务地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考虑到部分老旧小区没有配建地下车库,停车资源紧张,为方便业主停车,《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区的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住宅区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住宅区、学校、医院、重点政务商务地区等,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其周边具备停车条件的城市道路依法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示停放时段。

  私占车位、只售不租

  停车乱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停车惠民行动,公共泊位大幅增加,停车费用进一步减轻,老百姓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不过在部分小区,仍然存在私占车位、只售不租等情况,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8月17日傍晚,记者在北苑桥茶庵小区附近看到,路边一共设置了6个停车泊位,但其中3个泊位被人安装了地锁。在港窑路附近的809小区,私占地面泊位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记者观察发现,有10多个泊位上或摆放着花盆、椅子、水泥桶等物品,或横向停放着电动自行车。

  晚上6时许,一辆小轿车和一辆SUV分别停到一个泊位前,两名驾驶员下车后移走泊位上摆放的椅子、水泥桶和电动自行车,随后将车辆停在了泊位上。面对记者询问,两名驾驶员承认泊位上的物品和电动自行车是他们摆放的,当记者表示此举影响他人停车时,二人不以为然,快速离开了现场。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没有执法权,对于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物业只能进行劝导,但效果并不理想。一些业主表示,公共泊位被私占,不仅容易造成浪费,而且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当停车权益,导致其他业主经常面临“有位难停”的状况。

  有的地面泊位被私占,有的地下泊位则只售不租。记者从市城管委市容和停车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今年前7个月,相关部门已接到5起关于地下车位只售不租的投诉。位于樵湖二路的锦绣华庭小区是其中之一,一名张姓物业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根据开发商的要求只售不租,每个车位的售价在7万元左右。

  精准治理停车乱象

  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针对私占车位、只售不租、随意变更停车设施等问题,本次出台的《宜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和处罚标准,有利于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本次出台的《宜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和其他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和影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地下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区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尚未出售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车位、车库,业主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相关车位、车库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一些单位随意变更停车设施用途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划出红线,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发现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处每个停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宜昌市城管委市容和停车管理服务中心停车管理科科长何康表示,目前,我市还没有关于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专项法规,一些停车管理规定分散在其他办法或条例中,没有发挥较好的管理效应。此次《宜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填补了相关专项法规缺失的空白,有利于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治理停车领域乱象,维护车主合法权益。(记者 徐明明)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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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