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雁自然资源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文科:
你在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岳屏镇兴隆村七组地段开挖山体,毁坏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测量报告、违法地块现状材料等;
2、该案件其它相关资料。
岳屏镇兴隆村七组村民龙文科,身份证号码430411198510062015,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七组。
我局已于2026年7月9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已在告知书上明确签字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你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
你在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岳屏镇兴隆村七组开挖山体,毁坏林地,根据衡阳市大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测量报告》(编号CHXMD1202607200004)测量核定面积如下:该地块林地违法总面积为296平方米,其中296平方米按林地类型分为一般商品林地,按地类分为其他林地。
本案采纳衡阳市大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认定的《测量报告》。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选择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 元/平方米)。
你在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岳屏镇兴隆村七组开挖山体,毁坏林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点规定: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合计面积5亩以下的,按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合计面积超过5亩不足10亩的,按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最高档进行处罚。
我局认为你在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岳屏镇兴隆村七组开挖山体,毁坏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决定处罚如下:
1、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恢复非法毁坏林地原状,退还至属地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并恢复非法毁坏林地296平方米乔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非法毁坏林地用途的296平方米乔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恢复植被费用计2960元、每平方米55.5元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计16428元。
综上,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处罚款金额共计19388元(壹万玖仟叁佰捌拾捌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收款账户名:衡阳市雁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20190249891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蹇智华
电 话:13973409158
地 址:雁峰区湘江南路72号
雁峰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