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7〕6480号)精神,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对象
我局制定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责任单位和审查程序
局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牵头实施。
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起草业务科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实施,按照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内部公平竞争审查表,将文件草案及自查表报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复核,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研究提出审查是否通过的书面意见,再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实施;
(二)我局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内部公平竞争审查表,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研究提出审查是否通过的书面意见,再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实施;
(三)我局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报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复核,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研究提出复核意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司法局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四、审查标准
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我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5.例外规定。
对例外情形,文件起草科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明确实施期限。
五、责任追究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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