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指示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重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住房刚性需求,有效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总价款。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二、 支持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高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禁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享有提取和贷款的政策,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30%.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只享有提取或者贷款其中一项政策,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
三、 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1, 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2, 同一套房再提取
四、 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仅限于年度提取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尾款。
五、 此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六、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10日起实施。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