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2017/08/14 1.7w 阅读 137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防止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作如下调整:

一、201711日后购买省内商品房,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

2、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3、缴存人身份证、购房人身份证、缴存人与购房人的婚姻关系(亲属关系证明);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二、上述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