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提升垃圾处理效率和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南省定价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衡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内容
(一)征收范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含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按自来水用水量每吨0.3元随水费收取,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上门征收。
2.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0.3-1.5元/㎡•月分地段分类分档征收(详见附件)。
3.营运车辆:按车辆类别4—10元/辆•月收取(详见附件)。
4.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市场等: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标准征收,其中收集环节37元/吨、运输环节23元/吨、处理环节38元/吨。凡将垃圾自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按60元/吨收取。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38元/吨征收。
各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不高于县城区标准内自行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
(三)征收方式
1.县城城区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街道)自来水公司代征(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按标准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交通部门代征;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2.各建制镇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乡镇自来水厂代征,对未纳入自来水厂代征的住户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乡镇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3.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受委托单位可以按实际征收金额的1%-3%提取手续费。
(四)相关规定及减免政策
1.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
2.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保洁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者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居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
3.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居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已包含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不得另行向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垃圾产生单位收取。
5.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烈属、特困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凭有效证件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21日至8月21日,共30天。
三、反馈方式
1、邮寄地址: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421001,收件人:王丹,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意见反馈"。
2、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734-8550389,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合理意见,不断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共同推动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21日